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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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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主題 : 我們的社區竟然沒有無障礙設施?#197
icon 留言者:南台中大里興大之星   (2010年07月27日 AM 11:20 來源:61.225.204.196)
icon 內 容: 我們是一新社區99年初才交屋,社區出入口.中庭等通道都有10~15公分高低台階 5~7處卻都沒有設置任何無障礙設施?建商的反應:你們住戶怎麼反應也是沒用?我們使用執照都已拿到了?也曾反映縣政府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真的是無法可管嗎?

icon主題 : 關於舊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196
icon 留言者:吳先生   (2010年07月26日 PM 00:22 來源:125.230.91.48)
icon 內 容: 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供公眾的舊有建物要加蓋無障礙電梯,
但是原有的建蔽率和容積率已經蓋滿了,也不能改用雜項申請
那麼加蓋的無障礙電梯的面積及容積有可以不計入的優惠方案嗎??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27日 AM 09:00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吳先生,您好
有關舊有建築物加蓋無障礙電梯之問題說明如下:
1.依據「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七點規定,略以: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增設之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條文規定詳本網站前述法令﹚。
2.前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範圍係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條文規定詳本網站該法令﹚,包括車站、集會場所、量販店、便利商店等,範圍非常廣泛,您提到的「供公眾的建築物」,如涵括於該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則可以適用第一項說明之法令規定,無需考慮建蔽率及容積率之問題,惟仍須申請執照,請洽當地建築主管機關。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27


icon主題 : 種類及適用範圍#195
icon 留言者:范欽章   (2010年07月13日 PM 03:38 來源:112.105.89.205)
icon 內 容: 1.請問:<店舖旅館住房新建工程> 合於B-2及B-4的種類及適用範圍而應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嗎?
2.貴網站之留言討論區可否設置搜尋工具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15日 PM 00:12 來源:10.1.1.113) #2
icon回覆內容: 范先生,您好
本網站留言已參採您的建議設置搜尋工具,不知目前方式是否可提供較方便的搜尋功能。
感謝您的建議,如尚有不足之處,歡迎隨時指教。
廖慧燕 敬上99.7.15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14日 PM 03:43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范先生,您好
一、有關店鋪旅館新建工程適用之法令問題說明如下:
1.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建築物用途分類規定,B-2商場百貨,包括百貨公司、市場、量販店等;至於一般零售商店應歸類為G-3店鋪診所;旅館則歸屬B-4 旅館類。
2.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170條之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適用範圍包括B-2、B-4類,至於G-3類僅便利商店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3.依據前述規定,旅館顯然應設置無障礙設施,惟您所提到的店鋪究竟應歸屬B-2類或G-3類,請依據總則編第3條之3檢討,如仍有不清楚之處,建議請教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未來請領建造執照係由主管機關認定﹚。
4.因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極為容易,即使店鋪依法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為使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具前瞻性,建議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以增加未來使用之彈性﹙如可設置便利商店﹚,也讓我們的居住環境更為友善。
5.在旅館部分,除依法設置無障礙設施外,建議可設置2%具備無障礙廁所及浴室之房間,以使行動不便者可確實享有便利之住房,使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更具實質意義。
二、有關留言討論區設置搜尋功能案,感謝您的建議,已請本所相關單位協助中,希望可在近期內提供此項功能。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14


icon主題 : 無障礙設施標示牌輪椅方向#194
icon 留言者:蒙奇.D.魯夫   (2010年07月12日 PM 00:50 來源:210.241.98.189)
icon 內 容: 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902.1標誌輪椅方向有「向左」和
向右」兩種,但A205.6參考圖示方向均為向右,是否得因地制宜,可視現地情況變更為「向左」?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14日 PM 02:57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蒙奇.D.魯夫 君,您好
有關無障礙標誌之輪椅方向說明如下:
1.無障礙標誌之方式,目前世界各國包括聯合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皆一致使用輪椅之方向朝右之圖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902.1標誌,輪椅方向朝右之圖樣與前述世界各國之圖樣一致。
2.至於設計規範中有輪椅方向「向左」之圖樣,此因設計規範送營建署審查時,有委員認為當無障礙標誌作為無障礙設施方向指引時,如設施方向左邊,輪椅方向即應朝左,所以會有兩種圖樣;惟比較各國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及相關法令規定,除中國大陸、香港及紐西蘭等少數國家及地區外,多無此種使用方式,A205.6即為蒐集各國規定之參考圖,其輪椅方向均朝右可為證明。
3.綜合前述,無障礙標誌之意義僅作為標示之用,並無方向指引之功能,且經比較各國之規定及設置現況,建議無障礙標誌均採輪椅方向朝右之方式。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14


icon主題 : 公共圖書館閱覽桌之無障礙設計#193
icon 留言者:林小姐   (2010年07月06日 AM 11:21 來源:192.192.58.2)
icon 內 容: 目前無障礙設計規範或是其他相關法令有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桌子的參考尺寸嗎?或是有可以比照參考的依據嗎?

icon回覆者:林小姐   (2010年07月08日 PM 02:44 來源:192.192.58.2) #2
icon回覆內容: 感謝您的回覆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08日 AM 10:25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林小姐,您好
有關圖書館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桌子尺寸問題說明如下:
1.由於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中,並未規定哪些桌子需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使用,所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並未將桌子之尺寸納入規範。
2.至於參考尺寸,日本建築學會出版之「建築設計資料集成-バリアァフリ」﹙2002﹚有書桌高度等讀書空間之各項尺寸;而內政部出版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廖慧燕,2008﹚,其中4.4提供服務台、4.8提供餐飲之桌子等高度及各項尺寸可供參考。
3.綜合前述資料,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桌子,主要重點有二:
◇桌下須有65公分以上之淨高,以作為容膝空間。
◇桌面高度需介於70-80公分之間,而公共圖書館之桌子,最好是70-75公分間。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8



icon主題 : 無障礙廁所的鏡子#192
icon 留言者:陳先生   (2010年07月03日 PM 03:04 來源:210.69.115.206)
icon 內 容: 請問廖老師,無障礙設施規範中,圖例是在洗面盆前方有鏡子,那是否可以掛設在洗面盆的側邊(鏡子離地高度與鏡子高度都符合規定)。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08日 AM 09:56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陳先生,您好
1.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圖例依103.2說明為規定之ㄧ部分,所以依規定鏡子須設在洗面盆前方。
2.惟若為舊建築物改善,依「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規定,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當地建築主管機規審核認可後辦理;則鏡子設於側邊,或因洗面盆前方高度受限採用傾斜之鏡子,皆可為改善之參考作法。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8


icon主題 : 請問幼稚園扶手高度如何訂定?#191
icon 留言者:Max   (2010年06月24日 AM 09:57 來源:10.2.9.164)
icon 內 容: 您好:
根據法令,207.3.3 高度:...(略)若用於小學,高度則各降低10 公分)。請問幼稚園該如何訂定扶手高度和小便器和大便器等尺寸?,感謝您的答覆.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02日 AM 11:52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Max君,您好
有關幼稚園扶手、小便器和大便器等尺寸問題,說明如下:
1.扶手之高度與使用者之身高有關,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多以使用者之髖骨突出處作為適當之扶手高度。
2.幼稚園之小朋友,國內目前尚缺乏相關身高尺寸之計測統計資料。參考日本相關文獻,幼兒係指學齡前2至5歲,身高約90至110公分,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面約為24公分、馬桶座之高度約為15公分﹙詳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廖慧燕著,2009﹚。惟其適合之扶手高度,在目前之文獻中並未查獲相關資料。
3.如按前述身高推估,適合之扶手高度約略為45-50公分,惟因幼稚園仍需考慮到成人使用之安全性,建議可用雙層或甚至三層扶手。
4.另有關國人身高尺寸部份,本所已於98年開始進行系統性之調查研究,預計在本﹙99﹚年完成肢體障礙者及部分高齡者之身體尺寸量測,並於100年辦理兒童之量測,完成後應可提供較明確之本土性資料供參考引用。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2


icon主題 : 請問樓梯平台連續扶手?#190
icon 留言者:Max   (2010年06月24日 AM 09:55 來源:10.2.9.164)
icon 內 容: 您好:
依據法令,304.1 扶手:...(略);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請問,大部分的樓梯平台的外側扶手皆連續,是否會有妨礙?還有,不連續的意義為何,感謝您的答覆.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7月02日 AM 09:58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Max 君,您好
有關樓梯平台外側扶手之設置說明如下:
1.對使用者而言,樓梯平台外側之扶手連續其實是較佳的設計,並無妨礙之問題。
2.由於97年7月實施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強制性之規定,基於法令訂定除達到安全性、便利性外,同時須兼顧可行性與經濟性,為避免規定過於嚴格,影響其落實推動之可行性,所以在訂定時係以合理之標準作為訂定之原則,並未採用最高標準。
3.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304.1,規定樓梯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主要是考慮部分公共建築物在樓梯平台部份設有儲藏室、管道間或其他空間等開口,所以樓梯平台外側之扶手設置提供較彈性之規定,如果可以做成連續性之扶手當然是最好。
以上意見,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7.2




icon主題 : 無障礙空間是真的無障礙嗎??#189
icon 留言者:在便利商店工作的路人假   (2010年06月13日 PM 06:29 來源:203.73.25.34)
icon 內 容: 無障礙設施被列為各縣市政府考核重點,該法出發點良好,但需考量實際狀況,便利商店僅為建築物某一空間範圍,且業者非建物擁有者而僅為承租者,改善費用卻都要吸收,且多要求作固定內縮斜坡,產生櫃檯前有斜坡的詭異現象,發生摔倒的意外,整個是非常不合理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6月18日 AM 09:03 來源:10.1.1.113) #1
icon回覆內容: 在便利商店工作的先生小姐:
有關無障礙環改善問題說明如下:
1.依據統計,人的一生約有1/3的時間是在「行動不便」的情況,包括童年、老年、及生病和意外等,因此人人都可能是無障礙環境受惠者。尤其我國在98年底,每10個人中就有一個是65歲以上的高齡者,而且比例還持續攀升中 ,因此建置一個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環境,以作為福祉社會基礎,確實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
2.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目前法令規定所有公共建築物皆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包括既有公共建築物亦須溯及既往改善,至於「公共建築物」的範圍,法令迭有修正,包括您所提到的便利商店,係於97年列入規範之範圍。
3.誠如您的報怨,原來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的目的是希望將行動不便者的需求涵括進來,讓更多人可以安全便利的使用,可是既有建築物因受結構體或基地等限制,不易改善,勉強改善的結果,可能造成部份改善後之建築物反而引發其他使用上之問題,甚至造成一般人不便,違反改善目的。
4.由於新建之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極為簡易,但既有建築物改善則往往「事倍功半」,本所在98年度提出法令修正建議,重點如下﹙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站最新消息中有關法令修正建議之附件﹚:
﹙1﹚新建之建築物除少數建物如自用住宅、或建築物中之維修空間等外,應全面無障礙。
﹙2﹚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建議以使用頻率較高或主要供行動不便者、高齡使用之建築物優先改善,至於年代較久遠、規模較小或供特定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則建議於有使用需求時才配合改善;以期集中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
5.前項法令修正建議,已送請營建署進行後續法制工作中,也歡迎您提供寶貴的修正意見。
以上意見,敬請 卓參。
廖慧燕 敬上99.6.18


icon主題 : 真的有強制執行嗎?#188
icon 留言者:小市民   (2010年06月04日 AM 11:33 來源:124.9.129.151)
icon 內 容: 請教一下,因為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18號一樓,這間地址是在經營連鎖便利商店,出入口卻有階梯約40公分左右!我實在不懂,這間便利商店已經換人在經營(前後不同連鎖企業)這個無障礙空間卻還是沒有施作,不是有強制執行嗎?他6月3號才開始營業!
icon管理者廖慧燕【lhylhy】   (2010年06月18日 AM 09:05 來源:10.1.1.113) #2
icon回覆內容: 小市民,您好
1.便利商店依97年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須有無障礙通路可進入,如該商店6月3號才開始營業,依法須符合規定。
2.惟因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往往受結構體或基地等限制,無法依規定改善,所以依據「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替代改善認定原則」規定得提具替代改善設施,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施作。
3.您所提到的便利商店,推測入口應該是面臨騎樓,所以無法設置坡道,可能是依前述法令提具替代改善設施,請逕洽詢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建築使用管理科。
以上意見,敬請 著參。
廖慧燕 敬上99.6.18

icon回覆者:小七   (2010年06月13日 PM 06:19 來源:203.73.25.34) #1
icon回覆內容: 40cm至少需要作1比9的斜坡,便利商店根本不可能做到,別說便利商店,一般小店也一樣,希望政府單位的規劃可以實際一點,別僅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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